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281执604号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菱电电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394897-1,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临港街道夏港镇新港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韩燕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阴市菱电电梯有限公司(受江阴市菱电电梯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阴市菱电电梯有限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无锡生丰轻工制品有限公司,注册号320281400006373,,住所地江阴市青阳镇旌阳**路**号
法定代表人郑永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菱电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生丰轻工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5)澄青民初字第010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双方一致确认截至2015年12月11日无锡生丰轻工制品有限公司结欠江阴市菱电电梯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1800元,该款由无锡生丰轻工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前支付400000元,余款401800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付清。二、如无锡生丰轻工制品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江阴市菱电电梯有限公司有权就无锡生丰轻工制品有限公司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诉讼费5910元,由无锡生丰轻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于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江阴市菱电电梯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无锡生丰轻工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和调查,未发现无锡生丰轻工制品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车辆等情况。被执行人无锡生丰轻工制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阴市青阳镇旌阳北路268号、江阴市青阳镇旌阳北路的房地产,本院已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两次公开拍卖,买受人江阴市飞铃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人民币673万元的价格竞得。因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案件审查,要求对无锡生丰轻工制品有限公司所涉案件暂缓执行,故案款暂未进行发还。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锡生丰轻工制品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江阴市菱电电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澄青民初字第0106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王伯军
执行员 刘建林
执行员 韩鹏彦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