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执5189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华城绿建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
法定代表人:刘炜,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保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胡保友,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青岛华城绿建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保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请求为:618291.18元。本院于2020年08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银行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等,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现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鲁0211执51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应元
审判员 李 波
审判员 王 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李佳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