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保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同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市城阳区保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11执恢19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同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辛安办事处港头刘居委会,组织机构代码78036269-3。
法定代表人:陈金收,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保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云头崮村,组织机构代码70646331-4。
法定代表人:胡保友,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2016)鲁0211执3197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同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保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银行金融机构查询存款,被执行人账户内金额较少不足以执行,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但未实际控制,未发现有房产记载,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鲁0211执恢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嘉强
审判员  安丰琦
审判员  李 波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周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