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保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市城阳区保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214执241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
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保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云头崮村,组织机构代码:70646331-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保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车辆管理机关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鲁B×××××号、鲁B×××××号、鲁B×××××号、鲁B×××××号、鲁U×××××号车的登记手续,冻结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变更、股权变更有关工商登记事项及其在青岛中晟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100%股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绪庆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