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保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青岛福鸿蔬菜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214执13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1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33537139U。
负责人**,该银行行长。
被执行人青岛福鸿蔬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云头崮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90810197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保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云头崮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06463314R。
法定代表人:*保友,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保友,男,汉族,1964年9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0年9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与被执行人青岛福鸿蔬菜食品有限公司、青岛市城阳区保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54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14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到本院申报财产。
2017年3月22日,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青岛永至诚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已不在登记住所地经营,公司已歇业,该公司法人亦无法查找。
经查询,被执行人青岛福鸿蔬菜食品有限公司、青岛市城阳区保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无土地登记信息。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并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经与申请执行人会商,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未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亦未在合理期间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明确的住所地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蔡霞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冯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