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1民初30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京波瑞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太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杜煜。
被申请人:安徽春辉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经三路南6号(全椒巨峰机械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胡继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正,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京波瑞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春辉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2020)苏0191民初30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南京波瑞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2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因南京波瑞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12×××01账户可用余额已超出250000元,其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对其名下其他银行账户250000元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京波瑞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并无不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南京波瑞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以下银行账户250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
开户行:江苏银行南京江宁支行,账号:31×××14;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账号:69×××97;
开户行:南京银行江宁科学园支行账号,账号:01×××18+999999。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逯婷婷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见习书记员 刘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