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81执944号
申请执行人: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险峰,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姜军,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胶州市众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智福,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胶州市众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行政处理决定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0日作出的(2018)鲁0281行审376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2019年3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9402.23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传票、报告财产令和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经本院司法查控系统对执行人的银行、车管所、工商、证券、互联网银行进行查询反馈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胶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胶州市阜安胶州东路245号(胶自转50090)房产一处,本院已依法对其手续进行查封,因该处房产权属存在争议,暂时不符合评估拍卖条件。申请执行人暂时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线索,暂不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及下落线索进行悬赏。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在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情况后其表示理解并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本院亦记入执行笔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胶州市人民法院(2018)鲁0281行审376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忠杰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李松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庄 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