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市众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胶州市众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青岛市市北区城市管理局、青岛建设监理研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203民初3335号
原告胶州市众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州东路43号。
法定代表人王智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铁龙,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市北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青岛市辽宁路47号。
法定代表人陈玉峰,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韶青,山东博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建设监理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香港中路56号1栋13层。
法定代表人薛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炬,该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胶州市众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市市北区城市管理局、被告青岛建设监理研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胶州市众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30元,减半收取691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玲
人民陪审员  祁国庆
人民陪审员  崔 岩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