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市众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胶州市众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81执465号
申请执行人: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胶州市北京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2810051614365。
法定代表人:张险峰,职务局长。
被执行人:胶州市众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州东路43号,组织机构代码169654157。
法定代表人:王智福,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胶州市众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中,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81行审404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093640.26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传票、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2019年1月10日启动第一次总对总查控和传统查控,2019年6月13日启动第二次总对总查控并发起人行查控,通过上述查控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车辆、证劵、互联网银行及可供执行的不动产信息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且限制其法定代表人进行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查控及调查内容均无异议,且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胶州市人民法院(2018)鲁0281行审404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瑞国
审判员  盛 磊
审判员  任吉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鲍泽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