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民申3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
原审原审第三人:胶州市众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展伟,经理。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02民初6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被申请申对付款情况的陈述前后矛盾,不能证实其已付款的情况。判决认定其已付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故请求对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初6440号民事判决提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再审申请人并未否认其曾给被申请人出具了收条或借条的事实,且发票的数额与再审申请人的借条载明的数额相对应,并发票上均有再审申请人的签字,根据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要否定其收款,应当提交充分的证据证实,但其未提交证据证实,故对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孙 震
审判员 白 强
审判员 陈召坤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袁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