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81执4200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胶州市众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智福,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胶州市众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于本案申请执行之前已收到相应案款,被执行人已履行完自己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驳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本次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瑞国
审判员 任吉梅
审判员 盛 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