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市众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胶州市众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鲁0281行审404号
申请执行人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北京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2810051***4365。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胶州市众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州东路43号。注册号:370281018011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胶人社监理字[2018]第020号行政处理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被执行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听证。
经审查,被执行人未为44名职工缴纳2012年2月社会保险费、未为44名职工缴纳2012年3月社会保险费、未为44名职工缴纳2012年4月社会保险费、未为44名职工缴纳2012年5月社会保险费、未为44名职工缴纳2012年6月社会保险费、未为44名职工缴纳2012年7月社会保险费、未为44名职工缴纳2012年8月社会保险费、未为44名职工缴纳2012年9月社会保险费、未为44名职工缴纳2012年10月社会保险费、未为44名职工缴纳2012年11月社会保险费、未为44名职工缴纳2012年12月社会保险费、未为44名职工缴纳2013年1月社会保险费、未为44名职工缴纳2013年2月社会保险费、未为44名职工缴纳2013年3月社会保险费、未为44名职工缴纳2013年4月社会保险费、未为45名职工缴纳2013年5月社会保险费、未为45名职工缴纳2013年6月社会保险费、未为45名职工缴纳2013年7月社会保险费、未为45名职工缴纳2013年8月社会保险费、未为45名职工缴纳2013年9月社会保险费、未为45名职工缴纳2013年10月社会保险费、未为45名职工缴纳2013年11月社会保险费、未为45名职工缴纳2013年12月社会保险费、未为45名职工缴纳2014年1月社会保险费、未为45名职工缴纳2014年2月社会保险费、未为45名职工缴纳2014年3月社会保险费、未为45名职工缴纳2014年4月社会保险费、未为45名职工缴纳2014年5月社会保险费、未为45名职工缴纳2014年6月社会保险费、未为45名职工缴纳2014年7月社会保险费、未为45名职工缴纳2014年8月社会保险费、未为45名职工缴纳2014年9月社会保险费、未为45名职工缴纳2014年10月社会保险费、未为45名职工缴纳2014年11月社会保险费、未为45名职工缴纳2014年12月社会保险费、未为45名职工缴纳2015年1月社会保险费、未为45名职工缴纳2015年2月社会保险费、未为45名职工缴纳2015年3月社会保险费、未为45名职工缴纳2015年4月社会保险费、未为45名职工缴纳2015年5月社会保险费、未为45名职工缴纳2015年6月社会保险费、未为45名职工缴纳2015年7月社会保险费、未为45名职工缴纳2015年8月社会保险费、未为45名职工缴纳2015年9月社会保险费、未为45名职工缴纳2015年10月社会保险费、未为45名职工缴纳2015年11月社会保险费、未为45名职工缴纳2015年12月社会保险费、未为45名职工缴纳2016年1月社会保险费、未为45名职工缴纳2016年2月社会保险费、未为45名职工缴纳2016年3月社会保险费、未为47名职工缴纳2016年4月社会保险费、未为45名职工缴纳2016年5月社会保险费、未为44名职工缴纳2016年6月社会保险费、未为44名职工缴纳2016年7月社会保险费、未为44名职工缴纳2016年8月社会保险费、未为44名职工缴纳2016年9月社会保险费、未为40名职工缴纳2016年10月社会保险费、未为40名职工缴纳2016年11月社会保险费、未为37名职工缴纳2016年12月社会保险费、未为34名职工缴纳2017年1月社会保险费、未为34名职工缴纳2017年2月社会保险费、未为34名职工缴纳2017年3月社会保险费、未为34名职工缴纳2017年4月社会保险费、未为33名职工缴纳2017年5月社会保险费、未为33名职工缴纳2017年6月社会保险费、未为33名职工缴纳2017年7月社会保险费、未为32名职工缴纳2017年8月社会保险费、未为32名职工缴纳2017年9月社会保险费、未为32名职工缴纳2017年10月社会保险费、未为32名职工缴纳2017年11月社会保险费、未为32名职工缴纳2017年12月社会保险费。
被执行人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被执行人下列行政处理:限被执行人3日内为44名职工缴纳2012年2月社会保险费43181.31元、为44名职工缴纳2012年3月社会保险费428***.22元、为44名职工缴纳2012年4月社会保险费42547.51元、为44名职工缴纳2012年5月社会保险费42225.42元、为44名职工缴纳2012年6月社会保险费41913.7元、为44名职工缴纳2012年7月社会保险费41***1.***元、为44名职工缴纳2012年8月社会保险费41269.51元、为44名职工缴纳2012年9月社会保险费40957.82元、为44名职工缴纳2012年10月社会保险费40635.74元、为44名职工缴纳2012年11月社会保险费40324.01元、为44名职工缴纳2012年12月社会保险费40001.94元、为44名职工缴纳2013年1月社会保险费45462.24元、为44名职工缴纳2013年2月社会保险费45128.94元、为44名职工缴纳2013年3月社会保险费447***.89元、为44名职工缴纳2013年4月社会保险费44402.79元、为45名职工缴纳2013年5月社会保险费45406.8元、为45名职工缴纳2013年6月社会保险费45038.53元、为45名职工缴纳2013年7月社会保险费44658元、为45名职工缴纳2013年8月社会保险费44277.46元、为45名职工缴纳2013年9月社会保险费43909.2元、为45名职工缴纳2013年10月社会保险费43528.65元、为45名职工缴纳2013年11月社会保险费43160.39元、为45名职工缴纳2013年12月社会保险费42779.86元、为45名职工缴纳2014年1月社会保险费47796.3元、为45名职工缴纳2014年2月社会保险费47408.83元、为45名职工缴纳2014年3月社会保险费46979.87元、为45名职工缴纳2014年4月社会保险费46564.72元、为45名职工缴纳2014年5月社会保险费4***35.73元、为45名职工缴纳2014年6月社会保险费45720.***元、为45名职工缴纳2014年7月社会保险费45291.62元、为45名职工缴纳2014年8月社会保险费44862.66元、为45名职工缴纳2014年9月社会保险费44447.53元、为45名职工缴纳2014年10月社会保险费44018.54元、为45名职工缴纳2014年11月社会保险费43603.38元、为45名职工缴纳2014年12月社会保险费43174.41元、为45名职工缴纳2015年1月社会保险费48534.55元、为45名职工缴纳2015年2月社会保险费48094.62元、为45名职工缴纳2015年3月社会保险费47607.54元、为45名职工缴纳2015年4月社会保险费47136.18元、为45名职工缴纳2015年5月社会保险费46649.1元、为45名职工缴纳2015年6月社会保险费4***77.74元、为45名职工缴纳2015年7月社会保险费45690.66元、为45名职工缴纳2015年8月社会保险费45203.***元、为45名职工缴纳2015年9月社会保险费44732.23元、为45名职工缴纳2015年10月社会保险费44135.67元、为45名职工缴纳2015年11月社会保险费43665.49元、为45名职工缴纳2015年12月社会保险费43179.62元、为45名职工缴纳2016年1月社会保险费42693.75元、为45名职工缴纳2016年2月社会保险费42239.24元、为45名职工缴纳2016年3月社会保险费41753.36元、为47名职工缴纳2016年4月社会保险费41283.15元、为45名职工缴纳2016年5月社会保险费40797.29元、为44名职工缴纳2016年6月社会保险费66998.43元、为44名职工缴纳2016年7月社会保险费44165.87元、为44名职工缴纳2016年8月社会保险费43627.26元、为44名职工缴纳2016年9月社会保险费43106.02元、为40名职工缴纳2016年10月社会保险费41231.53元、为40名职工缴纳2016年11月社会保险费40726.66元、为37名职工缴纳2016年12月社会保险费40204.93元、为34名职工缴纳2017年1月社会保险费39526.08元、为34名职工缴纳2017年2月社会保险费39056.73元、为34名职工缴纳2017年3月社会保险费38537.09元、为34名职工缴纳2017年4月社会保险费38034.22元、为33名职工缴纳2017年5月社会保险费37114.8元、为33名职工缴纳2017年6月社会保险费56424.33元、为33名职工缴纳2017年7月社会保险费39***7.77元、为32名职工缴纳2017年8月社会保险费39033.9元、为32名职工缴纳2017年9月社会保险费38488.22元、为32名职工缴纳2017年10月社会保险费37924.37元、为32名职工缴纳2017年11月社会保险费37378.69元、为32名职工缴纳2017年12月社会保险费36814.82元,合计3093***0.26元。(缴纳时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际核定的金额为准)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胶人社监理字[2018]第02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已于2018年3月29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五十四条的规定于2018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催告书送达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的胶人社监理字[2018]第02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依据、行政程序等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起诉又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胶人社监理字[2018]第02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管德志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