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市众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胶州市众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鲁0281行审376号
申请执行人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北京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2810051614365。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胶州市众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州东路4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3年4月7日生,住山东省胶州市,系胶州市众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胶人社监理字【2017】第05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被执行人未为刘振峰缴纳2012年2月至2016年5月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
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限被执行人3日内为刘振峰缴纳2012年2月至2016年5月社会保险费69352.23元(缴纳时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际核定的金额为准)。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胶人社监理字【2017】第05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已于2018年1月15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五十四条的规定于2018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催告书送达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胶人社监理字【2017】第05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依据、行政程序等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起诉又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胶人社监理字【2017】第05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管德志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梁岩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