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7)京73行初6194号
原告江苏隆瑞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桃岚化工园国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杨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浩,北京市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巩克栋,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代理人任颖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程强,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第三人西安利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张家堡正尚国际金融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英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振东,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楚宣,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隆瑞化学有限公司(简称隆瑞公司)因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原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219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指派技术调查官唐铁军参与诉讼,并通知西安利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利能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隆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巩克栋,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代理人任颖丽、程强,第三人利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楚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决定系原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利能公司就隆瑞公司拥有的第201510576550.2号、名称为“电站锅炉热态快速洗硅预膜剂”的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的,该决定认定:
隆瑞公司于2017年3月6日和2017年4月25日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该修改方式不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的相关规定,不能被接受,故本案的审查基础是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
证据1-9均为专利文献或国内公开出版物,且公开时间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以前,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述本专利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3与证据1相比区别在于:(1)A组中含有b.碱性鳌合剂1-10%;(2)B组中含有d.钼酸钠0.5-3%以及c.三氮唑、苯并三氮唑或甲基苯并三氮唑0.5-3%;(3)使用时将A和B两组按照重量比1:5的比例混合使用,混合后的药剂比重为1.05-1.10g/ml。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去除水汽中的铜、铁离子,降低水的硬度,提高成膜效果。对于区别(1),证据8公开了用碱性螯合剂EDTA清洗新建锅炉、通过络合反应去除铁离子等金属离子以除垢的技术内容。证据8与本专利和证据1技术领域相同,在证据8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证据1的洗硅成膜剂中加入适量的碱性螯合剂EDTA以去除铁离子等金属离子、降低水的硬度。此外,证据9也公开了与证据8类似的技术内容,亦给出了向证据1中加入碱性螯合剂EDTA的技术启示。对于区别(2),证据4已经公开了用钼酸钠与苯并三氮唑协同作用对铜进行缓蚀的技术内容。证据4与本专利和证据1技术领域相近,在证据4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证据1的洗硅成膜剂中加入适量的钼酸钠和苯并三氮唑与铜离子进行反应,从而去除铜离子并形成不溶性的钼酸铜以及CuBTA保护膜对铜进行缓蚀,提高成膜效果。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用性质与苯并三氮唑相同或相近的同类或类似物质,例如甲基苯并三氮唑或三氮唑等,来代替苯并三氮唑以实现相同或相近似的功能。此外,证据3和证据6也公开了与证据4类似的技术内容,亦给出了向证据1中协同加入钼酸钠和苯并三氮唑的技术启示;证据2和证据5公开了加入钼酸钠对钢铁进行腐蚀防护的技术内容,证据7公开了用苯并三氮唑和甲基苯并三氮唑对铜进行腐蚀防护的技术内容,上述证据亦给出了向证据1中加入钼酸钠和苯并三氮唑的技术启示。对于区别(3),在上述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要清洗的锅炉的实际情况,通过有限的实验调整和确定合适的A剂和B剂的质量配比以及混合溶液的比重。因此,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1、4、8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已为现有技术所公开,或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所容易想到的,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9亦不具备创造性。
据此,原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原告隆瑞公司不服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称:一、本专利通过各个组分之间的协同作用缩短了洗硅时间,使得真正洗硅的过程用时6-12个小时,被诉决定认定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仅在于“去除水汽中的铜、铁离子,降低水的硬度,提高成膜效果”结论错误。二、由本专利说明书第0060段的记载可知,强碱性物质与EDTA钠盐配合使用进行洗硅预膜时,存在良好的协同效应,可缩短洗硅时间、降低水汽硬度。而证据8仅公开了在酸性条件下EDTA与铁离子的螯合,未公开EDTA与钙、镁离子的螯合,且证据8明确给出了“不同状态的EDTA对金属离子的络合能力不同,当EDTA呈二钠盐及三钠盐时,对铁的络合能力极强;当EDTA呈三钠盐及四钠盐时,络合能力逐渐减弱;当EDTA呈四钠盐时,几乎无络合能力”的教导。可见,EDTA在证据8中的使用条件及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存在差异,即证据8未给出将EDTA应用于碱性条件下,与强碱性物质协同作用以缩短洗硅时间、降低水汽硬度的技术启示。同时,由本专利说明书第0060段的记载亦可知,钼酸钠和三氮唑在本专利中的作用在于降低铁、铜离子的浓度,使得成膜时间短,一般为5-6个小时,形成钝化膜致密坚硬。而证据4仅公开了钼酸钠和苯并三唑在ClO2介质中对黄铜具有协同缓蚀作用。可见,钼酸钠和苯并三唑在证据4中的使用条件及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亦存在差异,即证据4未公开钼酸钠和苯并三唑在碱性条件下仍然具有协同缓蚀作用,亦未给出关于缩短成膜时间并使得钝化膜致密坚硬的技术启示。因此,证据8、证据4与证据1并无相结合的技术启示,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1、4、8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三、权利要求7中的水合肼与证据1公开的联氨在结构式、理化性质、制备方法及用途等方面均存在差异,二者不属于相同物质,被诉决定对此认定错误,并据此得出了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的错误结论。四、在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4-9亦应具备创造性。综上,原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联氨是肼,水合肼是肼的一水化合物,二者的结构式仅在是否含有H2O上存在差异,但二者的理化性质及用途基本相同,均可用于锅炉给水的脱氧剂,以水合肼代替肼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故被诉决定关于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的审查结论并无不当。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利能公司述称:一、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1)实现的技术效果是利用碱性螯合剂与铁离子形成稳定螯合物从而除去炉水中的铁离子;区别(2)实现的技术效果是利用钼酸钠与芳香唑类物质复配使用除去铜离子;区别(3)的技术效果是调整两组分的重量比从而提高除去铜、铁离子的效率。因此,被诉决定认定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去除水汽中的铜、铁离子,降低水的硬度,提高成膜效果”并无不当。本专利背景技术所引用的专利文献并未公开其实际洗硅时间,且本专利说明书仅记载了A、B两组药剂的组分及含量,而未记载各组分之间协同作用的产生机理,故在各组分所单独产生的技术效果已为现有技术公开的基础上,不存在各组分之间产生协同作用的情形。可见,原告主张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还包括“真正洗硅的过程用时6-12个小时”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证据8公开了用碱性螯合剂EDTA清洗新建锅炉、通过络合反应去除铁离子等金属离子以达到除垢和钝化目的的技术方案,证据4公开了钼酸钠与苯并三氮唑对铜具有缓蚀作用的技术内容,故被诉决定认定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1、4、8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并无不当。三、肼与水合肼化学性质近似,均可用作锅炉给水的脱氧剂,实践中选择水合肼作为脱氧剂属于常规操作,故被诉决定认定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并无不当。综上,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查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第三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本专利是专利号为201510576550.2号,名称为“电站锅炉热态快速洗硅预膜剂”的发明专利,申请日为2015年9月1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6月8日,专利权人为隆瑞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电站锅炉热态快速洗硅预膜剂,包括A、B两组,其特征在于:
A组中包含下列重量比的原料:a.强碱性物质5-30%,b.碱性螯合剂1-10%,c.酸碱指示剂0.03%-0.05%,d.余量为无机溶剂;
B组中包含下列重量比的原料:a.除氧剂2.0-5.0%,b.磷酸盐3.0-10.0%,c.三氮唑0.5-3.0%,d.钼酸钠0.5-3.0%,e.余量为无机溶剂;
使用时将A、B两组按照重量比1:5的比例混合使用,混合后的药剂比重为1.05-1.10g/ml。
2.电站锅炉热态快速洗硅预膜剂,包括A、B两组,其特征在于:
A组中包含下列重量比的原料:a.强碱性物质5-30%,b.碱性螯合剂1-10%,c.酸碱指示剂0.03%-0.05%,d.余量为无机溶剂;
B组中包含下列重量比的原料:a.除氧剂2.0-5.0%,b.磷酸盐3.0-10.0%,c.苯并三氮唑0.5-3.0%,d.钼酸钠0.5-3.0%,e.余量为无机溶剂;
使用时将A、B两组按照重量比1:5的比例混合使用,混合后的药剂比重为1.05-1.10g/ml。
3.电站锅炉热态快速洗硅预膜剂,包括A、B两组,其特征在于:
A组中包含下列重量比的原料:a.强碱性物质5-30%,b.碱性螯合剂1-10%,c.酸碱指示剂0.03%-0.05%,d.余量为无机溶剂;
B组中包含下列重量比的原料:a.除氧剂2.0-5.0%,b.磷酸盐3.0-10.0%,c.甲基苯并三氮唑0.5-3.0%,d.钼酸钠0.5-3.0%,e.余量为无机溶剂;
使用时将A、B两组按照重量比1:5的比例混合使用,混合后的药剂比重为1.05-1.10g/ml。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电站锅炉热态快速洗硅预膜剂,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强碱性物质为NaOH、KOH、LiOH中的两种或三种按任意比例进行混配而成。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电站锅炉热态快速洗硅预膜剂,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碱性螯合剂为EDTA二钠,EDTA四钠。
6.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电站锅炉热态快速洗硅预膜剂,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酸碱指示剂为酚酞、甲基橙、甲基红。
7.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电站锅炉热态快速洗硅预膜剂,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除氧剂为水合肼,碳酰肼,丙酮肟。
8.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电站锅炉热态快速洗硅预膜剂,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磷酸盐为磷酸三钠,磷酸氢二钠。
9.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电站锅炉热态快速洗硅预膜剂,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无机溶剂为纯水。”
针对本专利,利能公司于2016年12月21日向原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相关证据,其中: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3月7日、授权公告号为CN1303251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其公开了一种火力发电厂新建锅炉用热态洗硅成膜剂,并具体公开了:该成膜剂在锅炉吹管阶段和汽轮机冲转之前阶段加入热力系统,能让砂砾快速溶解到炉水中,快速去除热力系统里残留的硅,使之不会污染汽轮机,减少系统中硅的含量,同时在炉管形成永久钝化膜;该成膜剂包括A剂和B剂;A剂包含强碱性催化剂5%-35%、无机溶剂65%-95%、显色剂微量,原料总和为100%;B剂包含分析纯磷酸三钠0.3%-3%、分析纯联氨0.05%-2%,余量为无机溶剂,其原料总和为100%;使用时由A剂和B剂按照体积比1:10的比例混合使用,混合后溶液比重为1.008g/ml-1.031g/ml;所述的强碱性催化剂可以是NaOH、KOH、LiOH两两混配而成;所述的无机溶剂为二级除盐或以上级别的纯水;所述的显色剂为酚酞、甲基橙、曙红其中之一。
证据2:“钼酸钠对铁质文物的缓蚀作用研究”,于凯、许淳淳,《北京化工大学学报》2004年第31卷第4期,第41-44页。
证据3:“钼酸盐复配缓蚀剂对铜的缓蚀性能研究”,肖靖、张剑德,《硅谷》2011年23期,第105-106页。
证据4:“钼酸盐应用于有色金属缓蚀的研究进展”,张志刚等,《材料保护》第48卷第4期,2015年4月,第40-43页。其公开了对钼酸盐应用于有色金属缓蚀的研究进展,并具体公开了:钼酸盐具有低毒性的优点,且有相当好的缓蚀效果,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环境友好型缓蚀剂,广泛用于碳钢和不锈钢的缓蚀,并越来越多地应用于铝、镁、铜、锌等有色金属及其合金的腐蚀防护中。单独使用钼酸盐作为铜及其合金的缓蚀剂时缓蚀剂用量大、成本高、适用范围窄,因而需要和其他试剂复配使用。目前,针对铜及其合金的钼酸盐复配型缓蚀剂都含有芳香唑类物质,用以提高对铜的缓蚀效果。如,ClO2能分解残留的细菌组织,是一种新型消毒剂,但ClO2溶液具有一定的氧化性及弱酸性,高浓度下会腐蚀金属器具。Na2MoO4与苯并三唑(BTA)在ClO2介质中对黄铜具有协同缓蚀作用:在100mg/LClO2介质中,单独添加300mg/L缓蚀剂Na2MoO4时,其对黄铜的缓蚀率仅为10.8%;单独添加500mg/L缓蚀剂BTA时,其对黄铜的缓蚀率为47.5%;将Na2MoO4和BTA以质量比1:1复配,保持总浓度为300mg/L时,其对黄铜的缓蚀率可达81.0%,具有优良的协同缓蚀作用。
证据5:“钼酸盐缓蚀剂研究进展及发展趋势”,房娟娟、许斌,《山东化工》2008年第37卷第11期,第17-19、26页。
证据6:“BTA和钼酸钠对青铜的协同缓蚀作用研究”,胡刚等,《腐蚀科学与防护技术》第20卷第1期,2008年1月,第25-28页。
证据7:“苯并三氮唑及其甲基衍生物在去离子水中对铜的缓蚀作用”,廖冬梅等,《中国腐蚀与防护学报》第22卷第6期,2002年12月,第359-362页。
证据8:“供热机组新建锅炉EDTA二钠清洗”,孙立新等,《清洗世界》第28卷第11期,2012年11月,第18-21页。其公开了一种供热机组新建锅炉EDTA二钠清洗方法,并具体公开了:EDTA清洗不但具有清洗系统简单、时间短、清洗水量少、废液处理容易的特点,而且清洗效果好、对设备基体腐蚀轻微,适宜奥氏体钢及其它特种钢材,因此越来越多的厂家选择EDTA工艺对其新建锅炉热力系统进行清洗;EDTA是一种络合能力极强的氨羧络合物,在不同pH的溶液中,EDTA可以有不同的状态,当pH等于4.6时,EDTA呈二钠盐状态;pH4.6-8.0时,EDTA呈二钠盐与三钠盐共存;当pH等于8.0时,EDTA呈三钠盐状态;当pH大于8.0时,EDTA呈三钠盐与四钠盐共存状态;不同状态的EDTA对金属离子的络合能力不同,当EDTA呈二钠盐及三钠盐时,对铁的络合能力极强,由于形成的络合物稳定且易溶于水,所以反应向形成络合物的方向进行。随着反应的进行会促使EDTA的电离和金属离子的水解反应,进而完成整个化学除垢过程;当EDTA呈三钠盐及四钠盐时,络合能力逐渐减弱;当EDTA呈四钠盐时,几乎无络合能力,此时清洗溶液的氧化还原电位得以由-700mV提升至氧化还原电位-100-200mV,使基体Fe从腐蚀区域进入钝化区域,形成完整致密的FeOOH保护膜;EDTA清洗工艺是利用EDTA的络合原理,控制溶液的pH,使其从弱酸性开始,依靠络合体系自身的物理化学变化,随铁垢的不断溶解,pH自动上升,实现除垢和钝化一步完成;EDTA质量分数一般都是按管样垢量的多少进行理论计算,然后加上维持洗炉液最低残留质量分数1.5%,本次清洗考虑到为新建的锅炉清洗,结垢轻微,故选择EDTA清洗初始质量分数为6%。
证据9:“EDTA滴定总硬度实验条件探讨”,匡向阳、彭群英,《水文》1998年第4期,第48-49、56页。
证据10:陕西省图书馆参考咨询部于2016年12月9日出具的报告编号为SXLIB2016001的文献复制证明报告。
经形式审查合格,原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
隆瑞公司于2017年3月6日提交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如下修改:在权利要求1-3的A、B组中分别加入“其原料总和为100%”;将权利要求1-3中的a.强碱性物质的含量由“5-30%”修改为“8-15%”;将权利要求5中的“…所述的碱性螯合剂为EDTA二钠,EDTA四钠”修改为“所述的碱性螯合剂为EDTA二钠或EDTA四钠中的一种”;将权利要求6中的“所述的酸碱指示剂为酚酞、甲基橙、甲基红”修改为“所述的酸碱指示剂为酚酞、甲基橙或甲基红中的一种”;将权利要求7中的“所述的除氧剂为水合肼、碳酰肼、丙酮肟”修改为“所述的除氧剂为水合肼、碳酰肼或丙酮肟中的一种”;将权利要求8中的“所述的磷酸盐为磷酸三钠、磷酸氢二钠”修改为“所述的磷酸盐为磷酸三钠或磷酸氢二钠中的一种”。隆瑞公司又于2017年4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其意见以及对权利要求的修改与2017年3月6日提交的相同。
原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4月27日举行了口头审理,并于2017年5月8日作出被诉决定。
庭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均表示对被诉决定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及其认定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1所具有的区别特征不持异议。
经查,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第0004段记载有:“中国专利ZL200510096054.3公开了一种高参数锅炉热态洗硅成膜剂……其缺点在于:对泥沙的溶解速度慢,且不彻底,不能去除水汽中的铜、铁离子,成膜效果差,药剂的浓度低、用药量大等。”发明内容部分第0005段记载有:“为了克服上述现有技术的不足,本发明提供了一种适用于大容量、高参数电站锅炉及热力系统热态下的电站锅炉热态快速洗硅预膜剂。在锅炉吹管阶段加入该药剂,在该药剂的作用下,沙石、泥土等含硅化合物快速溶解。将以前两周以上的洗硅时间缩短到一周以内,利用整炉放水将溶解到水中的硅定期或整体排出,真正洗硅的过程用时6-12个小时。在实施的过程中,控制好炉水的温度和pH值,就会在省煤器、水冷壁金属内壁形成一层永久致密的四氧化三铁钝化膜,整个过程操作简便,洗硅快,时间短,节约大量燃油,降低清洗产生的费用。”第0006段记载有:“本发明的另一个目的是去除洗水汽中的铁离子和铜离子,并降低水的硬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第0060段记载有:“本发明经研究发现:当在以磷酸盐、联氨为主要成分的B组中加入适量的钼酸钠、三氮唑,很快就可以减低水汽中的铁、铜离子浓度,而且成膜时间短,一般为5-6小时,形成的膜因为含有钼原子,用硫酸铜溶液做滴穿试验,优于联氨+磷酸盐法钝化形成的膜,钝化膜致密坚硬。氢氧化钠、氢氧化钾、氢氧化锂中的两种或三种,与EDTA钠盐配合使用进行洗硅预膜时,存在着良好的协同效应,比单独使用氢氧化钠、氢氧化钾、氢氧化锂的洗硅效果要好,时间要短,并能大大降低锅炉水汽的硬度。”
另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上述事实,有被诉决定、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9是否具备创造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判断一项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通常采用的方法为“三步法”,即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确定该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及其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判断该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显而易见。
本案中,鉴于各方当事人对被诉决定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及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1所具有的区别特征为“(1)A组中含有b.碱性鳌合剂1-10%;(2)B组中含有d.钼酸钠0.5-3%以及c.三氮唑、苯并三氮唑或甲基苯并三氮唑0.5-3%;(3)使用时将A和B两组按照重量比1:5的比例混合使用,混合后的药剂比重为1.05-1.10g/ml”并无异议,经审查,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故判断权利要求1-3是否具备创造性的关键即在于确定本专利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判断本专利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显而易见。
一、关于本专利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原告主张,本专利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除了被诉决定所认定的“去除水汽中的铜、铁离子,降低水的硬度,提高成膜效果”之外,还应包括“真正洗硅的过程用时6-12个小时”。对此,本院认为,发明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一般是指为获得更好的技术效果而须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技术任务。确定发明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通常要在该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的区别特征的基础上,由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阅读本案专利说明书后,根据该区别特征在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所产生的作用、功能或者技术效果等来确定。然而,在一项技术方案中,不同技术特征所起的作用或产生的技术效果会各有侧重,因此,在依据区别特征的作用或技术效果确定发明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既要避免局限于区别特征本身固有的功能或效果,亦要客观考察技术效果与技术特征的关联性,从而确定区别特征在整个技术方案中所产生的具体的、直接的技术效果。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本专利请求保护一种电站锅炉热态快速洗硅预膜剂,其系通过A、B两组成分的共同作用,以实现快速去除泥沙等含硅杂质、降低水的硬度、形成致密的钝化膜从而防止对锅炉和管网的腐蚀的技术效果。如被诉决定中的认定,本专利与证据1公开的热态洗硅成膜剂存在着成分原料及配比上的差异。就区别特征(1)而言,一方面,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碱性螯合剂的作用是与金属离子结合,生成可溶性络合物,降低水的硬度;另一方面,由本专利说明书在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相关记载可知,碱性鳌合剂与强碱性物质配合使用进行洗硅预膜时,存在着良好的协同效应,比单独使用强碱性物质的洗硅效果要好、时间要短,且由实施例1-4的具体记载可知,本专利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真正洗硅的过程用时约6-12个小时。故在本专利说明书明确记载了相应技术方案的具体实施步骤及技术效果,且没有相反证据否认上述技术效果真实性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上述技术效果的实现是通过本专利限定的区别特征(1)与强碱性物质协同作用所构成的技术方案而整体实现的。因此,在依据相关的区别特征确定本专利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亦不应当忽略技术特征之间的关联性。即基于上述区别特征(1),本专利亦实现了缩短洗硅时间,真正洗硅的过程用时6-12个小时的技术效果。因此,被诉决定将本专利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仅认定为“去除水汽中的铜、铁离子,降低水的硬度,提高成膜效果”存在错误,本院应予纠正。
二、关于本专利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显而易见
判断涉案专利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显而易见,即在于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了将相应的区别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从而解决该专利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在判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的过程中,应当以本领域技术人员为判断主体,在比较涉案专利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具备的区别特征的基础上,从涉案专利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现有技术所公开的相应区别特征在该现有技术中所发挥的作用、实现的效果与涉案专利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相同或相近,从而有无可能将相应的区别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得到涉案专利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如上所述,基于区别特征(1)-(3),本专利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真正洗硅的过程用时6-12个小时,降低水的硬度,去除水汽中的铜、铁离子,提高成膜效果”。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证据8公开了使用EDTA清洗新建锅炉、通过络合反应去除铁离子以实现除垢、钝化的技术内容,即利用EDTA的络合原理,控制溶液的pH,使其从弱酸性开始,依靠络合体系自身的物理化学变化,随铁垢的不断溶解,pH自动上升,实现除垢和钝化。可见,EDTA在证据8中所起的作用和其在本专利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并不相同,证据8未给出EDTA与强碱性物质协同作用以快速去除泥沙等含硅杂质的技术启示。因此,被诉决定对证据8给出了向证据1中加入碱性螯合剂EDTA的技术启示认定错误。在此基础上,被诉决定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1、4、8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亦存在错误,本院应予纠正。
关于原告主张被诉决定对证据4给出了向证据1中加入钼酸钠和苯并三氮唑的技术启示认定错误的问题。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证据4公开了钼酸钠可与芳香唑类物质复配使用以去除铜离子,提高对铜的缓蚀效果,并具体公开了Na2MoO4与BTA在ClO2介质中对黄铜具有协同缓蚀作用。因此,在证据4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提高成膜效果,容易想到在证据1公开的洗硅成膜剂中加入钼酸钠和苯并三氮唑,或性质与苯并三氮唑相同或相近的同类或类似物质,如三氮唑、甲基苯并三氮唑等,以进行缓蚀。被诉决定认定证据4给出了向证据1中加入钼酸钠和苯并三氮唑的技术启示并无不当,原告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
另外,权利要求7中的水合肼与证据1公开的联氨在结构式和理化性质上存在差异,二者不属于相同物质,但用途较为近似,均可用作锅炉给水的脱氧剂。被诉决定的相关认定存在错误,本院应予纠正。
如上所述,被诉决定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1、4、8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亦存在错误,本院应予纠正。在此基础上,被诉决定关于从属权利要求4-9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亦存在错误,应一并予以纠正。
综上,原告的诉讼主张部分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诉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219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第三人西安利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就专利号为201510576550.2、名称为“电站锅炉热态快速洗硅预膜剂”的发明专利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崔宇航
人民陪审员 钟之绚
人民陪审员 刘敬文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陈 越
技术调查官唐铁军
书记员颜成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