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利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利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隆瑞化学有限公司、黄陵矿业煤矸石发电有限公司专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中民二初字第00051号 原告西安利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隆瑞化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黄陵矿业煤矸石发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西安利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江苏隆瑞化学有限公司、黄陵矿业煤矸石发电有限公司专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利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西安利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利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退还原告西安利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