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辽宁药都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辽05执66号 申请执行人: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州区徐兴路568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辽宁药都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经济开发区商业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辽宁药都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以(2023)辽05执监75号执行裁定,裁定:本院(2020)辽05民初86号民事判决由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并由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通知相关当事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指定执行等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统计和考核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辽05执66号案件销案。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