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辽宁药都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5执监75号
申请执行人: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州区徐兴路568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辽宁药都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经济开发区商业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辽宁药都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以(2021)辽05执66号立案执行。现视本案具体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辽05民初86号民事判决由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并由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门福彬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晨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