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贵象匠业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81财保29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4月16日出生,住址:山东省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贵象匠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峄山路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793933790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700452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徐兴路568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4670627X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曲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曲阜市建设大厦。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贵象匠业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2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1月17日至2024年1月17日。 申请**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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