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省七星工程测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29872号 原告:安徽省七星工程测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18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禾(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徐兴路568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省七星工程测试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因该案在安徽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已经起诉并受理,原告安徽省七星工程测试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安徽省七星工程测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省七星工程测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渠守彬 书 记 员 刘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