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21民初974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某某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4670627X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X路XX号XX号楼
原告***与被告某某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8元,减半收取115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鹏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