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21民初974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某某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4670627X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X路XX号XX号楼 原告***与被告某某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8元,减半收取115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鹏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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