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84财保22号
申请人:永康市科技模具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城西新区花都路**。
法定代表人:程外乔。
被申请人:浙江恒滨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义蓬街道工业区/div>
法定代表人:曹建立。
申请人永康市科技模具城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恒滨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0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永康市科技模具城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恒滨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0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许玲晓
审判员 金华英
审判员 胡军敏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周诗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