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闽0203民初196号
原告:曾建东,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源成、林高翠,福建闽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电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邮电大楼附属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84167633H。
负责人:蒋广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式敏、黄若阳,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曾建东与被告福建省电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技术厦门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建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源成,被告电信技术厦门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式敏、黄若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曾建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曾建东和电信技术厦门分公司于1997年12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判决电信技术厦门分公司向曾建东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一个月工资9852.83元;3.判令电信技术厦门分公司向曾建东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187203.77元(19年工龄);4.判令电信技术厦门分公司向曾建东支付2016年1月至2016年9月在职期间应享有年度绩效奖18750元;以上合计215806.6元;5.判令电信技术厦门分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1997年12月1日曾建东进入厦门邮电纵横集团公用电话代理有限公司工作,后因调动2006年4月30日原电信技术厦门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电信技术厦门分公司承认曾建东在原用人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地点厦门市,至2016年9月26日曾建东的工作年限为18年10个月。
2016年9月27日电信技术厦门分公司非法解除与曾建东的劳动关系,并出具《关于与曾建东同志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曾建东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9853元。由于电信技术厦门分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电信技术厦门分公司应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一个月工资9852.83元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187203.77元。
电信技术厦门分公司还欠缴1997年12月至1998年12月的医社保,电信技术厦门分公司应为曾建东补缴。电信技术厦门分公司尚欠的2016年1月至2016年9月在职期间曾建东应享有的年度绩效奖18750元也应向曾建东支付。
电信技术厦门分公司辩称,一、曾建东与电信技术厦门分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06年5月1日至2016年9月23日。
电信技术厦门分公司于2006年3月31日成立,2006年5月1日,曾建东自厦门纵横集团网络终端服务有限公司调入电信技术厦门分公司处工作,工作岗位为片区经理,后因曾建东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电信技术厦门分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解除与曾建东的劳动关系。故,曾建东主张2006年5月1日以前,及2016年9月23日以后与电信技术厦门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依据。
二、曾建东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电信技术厦门分公司依法依规解除与曾建东的劳动合同,曾建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其关于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一)曾建东在职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电信技术厦门分公司解除与曾建东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曾建东于2016年4月未经审核,违规办理999部车载定位行业应用套餐的天翼卡,将该批电话卡设置为”后付费托收”方式,避开“预付费”的实时欠费管控;上述天翼卡异常消费,盗打Q币151440元,同时还恶意拨打SP及下发SP短信订购网络游戏,产生高额欠费33.79万元;曾建东在办理上述业务后,收受他人好处费5000元。曾建东亦确认在职期间确实存在上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
曾建东的行为严重违反电信技术厦门分公司规章制度,电信技术厦门分公司依法依规解除与曾建东的劳动合同,无须支付曾建东任何的待通知金或经济补偿金。
(2曾建东以电信技术厦门分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主张电信技术厦门分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
曾建东和电信技术厦门分公司均确认电信技术厦门分公司系依据曾建东严重违规,故与曾建东解除劳动合同,而撇开曾建东是否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不论,电信技术厦门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和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的情形,曾建东的相关请求至为显明地缺乏法律依据,亦当予以驳回。
三、曾建东主张2016年1月至9月在职期间年度绩效奖18750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确认如下事实:一、曾建东于1998年3月1日经招工进入厦门邮电纵横集团公用电话代理有限公司,并与该公司签订合同期限自1998年3月1日起至2000年3月1日止的《劳动合同》,其中包括试用期一个月,即从1998年3月1日起至1998年3月31日止,约定岗位为机线员。2004年10月14日,曾建东的劳动关系从厦门纵横集团公众通信服务有限公司转入厦门纵横集团网络终端服务有限公司。
二、2006年3月31日,电信技术厦门分公司成立。2006年4月30日,曾建东填写《厦门市职工劳动关系变更备案表》,厦门纵横集团网络终端有限公司在转出单位意见处签署“同意转出”。电信技术厦门分公司在本人意见处签署“同意转入”,曾建东在本人意见处签署“同意”,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劳动部门审核意见”处加盖“招工专用章”,其劳动关系从厦门纵横集团网络终端服务有限公司变更为福建省电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即本案电信技术厦门分公司。同日,曾建东与电信技术厦门分公司、厦门集团网络终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关于工龄承认的三方协议》,上载“由于人员调动,丙方(曾建东)在乙方(厦门纵横集团网络终端服务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转移到甲方,甲方承认丙方在乙方的连续工龄,特此协议声明”。
三、2016年8月22日,曾建东在一份《曾建东同志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的“被见面人意见”处签署“无异议”,该材料上载明:曾建东的主要错误事实:2016年4月15日一22日期间,快易购贸易有限公司员工黄天义以厦门世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物联网卡需求为由,申请办理999部车载定位行业应用套餐的天翼卡,并提供了厦门世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公章、营业执照副本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事后认定伪造)等资料,曾建东未经审核,违规为其办理了999部车载定位行业应用套餐的天翼卡。在办理此项业务后,曾建东收受黄某好处费5000元。2016年5月18日省号百监控发现该批卡存在异常消费,该批天翼卡盗打Q币151440元,同时还恶意拔打SP及下发SP短信订购网络游戏,共产生337900元的欠费。
四、2016年9月23日,电信技术厦门分公司作出中国通服厦电技[2016]33号《关于曾建东违规违纪事件的通报》,内容为:。三、处理决定:曾建东身为一名资深的客户经理,未正确履行职责,利用工作之便宜违反公司业务管理规定办理业务、收取好处费,损害了公司、客户的利益,其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电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根据《福建省电信技术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的惩处原则,经研究决定1.责令曾建东上缴非法所得5000.00元;2.曾建东的违规违纪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办法,与曾建东解除劳动合同,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该文抄送分公司领导、工会。
五、2016年9月26日,电信技术厦门分公司作出中国通服厦电技[2016]34号《关于与曾建东同志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载明“滨北组:贵组曾建东同志,男,1974年9月出生,1998年3月参加革命工作,2007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本科学历,于2010年5月与福建省电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续订劳动合同,原任贵组客户经理。根据福建省电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9月23日下发的《关于曾建东违规违纪事件的通报》(中国通服厦门电技[2016]33号)文件通报,公司决定依法与曾建东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自动解除。”该文件抄送范围福建省电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公司内部分公司领导、工会。
六、2016年9月30日,电信技术厦门分公司向曾建东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载明“曾建东同志于2006年5月1日进入本单位工作,2016年9月23日与本单位终止解除劳动
关系,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原因单位辞退。”
七、2009年4月,曾建东在《厦门电信技术分公司相关管理办法学习确认表》上签字,确认深入学习并完全理解包括《福建省电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在内的文件内容。《福建电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第三章惩处分则第十一条:一种违规违纪行为,符合本办法惩处分则中两个及以上条款的,依照惩处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一人在一个被查处的事件中,有两个及以上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个违规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最重的惩处和加重一档给予惩处。第十二条:在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失职、故意等行为,对企业造成直接、间接经济损失,对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给予相应惩处。第十三条:对失职行为(失职行为是指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依照规定履行自己的职务,致使本单位造成损失的行为)的惩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10万元或间接经济损失20-30万元,给予主要责任人降岗;给予次要责任人通报批评。(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或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给予主要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对次要责任人进行降岗。第十七条员工在生产服务过程中违反服务规定,谋取私利的,视情节轻重及影响大小进行惩处:。(三)谋取私利数额在5000元及以上不满10000元的,给予降岗;(四)谋取私利数额在10000元及以上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两人以上(××)共同行为的,根据××所起作用和所得金额分别给干惩处,为首者从重惩处。对不正当所得,应按实收缴。第三十七条:员工有下列十种行为的,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不一,区别情况做出处理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书面警告情节较重给企业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给予降岗或解除劳动合同。……第九节对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惩处第三十七条:……员工有下列十种行为之一的,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区别情况做出处理:……情节严重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给予降岗或解除劳动合同。……(三)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或挥霍公款、假公济私;(四)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企业形象;……
八、2016年7月8日15时51分至16时44分,曾建东接受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刑侦大队询问时回答:“。问黄*义所提供的厦门世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相关的材料是否经过审核验证?答:我们只是通过网络查询厦门世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真伪而已,其它的材料就没有具体的审核和验证。问:你在办理这个业务过程中是否发现黄某所提供的材料是虚假的?答:我没有发现。问你在办理黄天义这项1000个天翼卡的时候是否获得什么具体的利益?答:他是事后有用微信转了5000元给了。我自己清楚这种钱我不能要。所以过了两三天后我就约了黄某一起消费,把这5000元花了。问:黄某给你的5000元是什么?答:这是他给我的业务酬劳。曾建东在该《询问笔录》上签署“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一样”并签名。
九、有关曾建东的《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个人)》××,1998年8月至1999年6月的缴费用人单位为电信技术厦门分公司,1999年1月至1999年12月的缴费用人单位为厦门邮电纵横集团有限公司,2000年1月至2001年6月的缴费用人单位为厦门邮电纵横集团公用电话代理有限公司,2001年7月至2004年11月的缴费用人单位为厦门纵横集团公众通信服务有限公司,2004年12月至2006年5月的缴费用人单位为厦门纵横集团网络终端服务有限公司,2006年6月之后的缴费用人单位均为电信技术厦门分公司。
电信技术厦门分公司提交《解除劳动合同征询函》,拟证明其解除与曾建东劳动关系决定经过工会同意,解除程序合法。曾建东对真实性不予确认,从未见过,该证据是电信技术厦门分公司事后于2016年8月18日补的假证。
电信技术厦门分公司提交2014-2016年度《年度员工奖励的请示》,其中载明:为了激励员工,公司拟于12月发放员工年终奖励,发放对象为2014年-2016年度12月份在岗的技术发展公司合同合同制员工及退休人员。曾建东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该证据可以证明年终奖励的实发数,其主张的年度绩效就是年终奖励,电信技术厦门分公司尚欠曾建东2016年1月至2016年9月的年终奖18750元未支付。
本院认为,曾建东与电信技术厦门分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均应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关于曾建东与电信技术厦门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期间。电信技术厦门分公司于2006年3月31日成立,曾建东于2006年4月30日填写的《厦门市职工劳动关系变更备案表》中,个人工作××自2006年5月1日在电信技术厦门分公司,劳动关系变更事由一栏,原劳动关系单位为厦门纵横集团网络终端有限公司,该合同经劳动部门审核确认,故曾建东与电信技术厦门分公司的劳动关系应自2006年5月1日开始,曾建东要求确认其与电信技术厦门分公司的劳动关系自1997年12月1日开始没有依据。电信技术厦门分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关于曾建东违规违纪事件的通报》,但未能证明将该通报送达曾建东或于当天公示,曾建东举证时认可电信技术厦门分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向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故曾建东与电信技术厦门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间应认定为2016年9月27日。即曾建东与电信技术厦门分公司自2006年5月1日至2016年9月27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关于支付未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问题。电信技术厦门分公司系以曾建东严重违纪违规为由解除与曾建东的劳动合同,该情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情形,故曾建东要求电信技术厦门分公司支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9852.83元没有依据,不予支持。
三、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
《曾建东同志错误事实见面材料》载明曾建东在黄天义申请办理999户车载定位行业应用套餐的天翼卡,未按公司要求的程序进行严格审核,且违规使用黄侨联提供的虚假银行帐号设置该批天翼卡为后付费托收方式,办理了该项业务,导致该批卡避开预付费的实时欠费管控,从而产生337900元的高额欠费。曾建东收受好处费5000元。曾建东对该见面材料真实性无异议,曾建东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可以确认。
之后电信技术厦门分公司根据该材料连发两份文件,对曾建东违规违纪事件进行通报,责令曾建东上缴非法所得5000元并决定解除与曾建东的劳动合同。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曾建东、黄某等人赔偿了337900元的欠费。曾建东利用其作为客户经理的职权违规操作,造成337900元的损失,虽然该损失不是电信技术厦门分公司直接损失,曾建东等人在事实发生后虽赔偿了该欠费损失,但曾建东等人的行为影响范围大,不仅对电信技术厦门分公司客户,而且对电信技术厦门分公司都造成恶劣影响,应属于违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电信技术厦门分公司解除与曾建东的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无不当,曾建东要求电信技术厦门分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
四、关于年终奖问题。
电信技术厦门分公司提交的《年度员工奖励的请示》,其中载明公司在12月发放员工年终奖励,发放对象为该年度12月份在岗的技术发展公司合同制员工及退休人员,曾建东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曾建东在2016年9月因违规被解除劳动合同,2016年12月并不在岗,不属于请示中的应奖励对象,其要求电信技术厦门分公司支付年终奖(即绩效奖)没有依据,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曾建东于2006年5月1日至2016年9月27日期间与福建省电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曾建东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曾建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林晞吟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郑立坤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