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振宇钢结构有限公司

青岛某某结构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5民初13793号
原告:青岛***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环秀街道办事处东山前村。
法定代表人:王希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年启,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景峰,山东诚功(即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青岛***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青岛***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刁振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文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