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振宇钢结构有限公司

青岛振宇钢结构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282执409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振宇钢结构有限公司,公司住地即墨市环秀街道办事处东山前,组织机构代码:73351412-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7月1日出生,即墨市号0534。
申请执行人青岛振宇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即民初字第26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2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是:9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并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银行存款查控。2、房屋土地查控3、车辆登记查控等措施。本案已受偿0元,尚未执行90000元,由于已穷尽现行所有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于2018年6月13日对申请执行人其委托人进行了会商约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黄凯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