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和之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李文娟、吴新云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7242号
原告:李文娟。
被告:吴新云。
被告:华名风。
被告:江苏和之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汪洁。
原告李文娟与被告吴新云、华名风、江苏和之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汪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李文娟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新云、华名风、江苏和之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汪洁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文娟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文娟撤回对被告吴新云、华名风、江苏和之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汪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80元,减半收取74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440元,由原告李文娟负担。
审 判 员 戴红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包文静
书 记 员 高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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