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合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合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07民初9618号
原告:重庆合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镇龙华大道1750号1幢1-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96579857Y。
法定代表人:张和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婕,重庆联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丹,重庆联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兴胜路32号1、2栋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84211024T。
法定代表人:吴晓军。
原告重庆合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合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合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合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超
审 判 员  侯珊美
人民陪审员  李自宏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李 庆
书 记 员  周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