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合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合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7财保48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合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镇龙华大道1750号1幢1-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96579857Y。
法定代表人:张和军,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兴胜路32号1、2栋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84211024T。
本院在审理重庆合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重庆合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本院已于2019年4月3日作出(2019)渝0107执保58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重庆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2019年6月4日,重庆合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双方权利义务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解除对重庆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合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重庆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元甲
法官助理 田风友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