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炜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苏州炜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苏州阜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苏州炜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苏州阜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20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吴甪民初字第186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炜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经济开发区百顺路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告苏州阜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陆巷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季海兵、***,北京市百瑞(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苏州炜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苏州阜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187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辉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