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执24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7月12日生,汉族,江苏省常熟市人,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执行人:苏州炜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百顺路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苏州炜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9)苏05民终85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炜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炜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34225.65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