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炜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苏州炜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24民初70号
原告:***,男,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安徽敬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钊,安徽敬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炜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金澄路82号86幢5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冬春,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苏州炜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经济开发区纬三路青年程大卖场417室。
负责人:陶征慧,该分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苏州炜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苏州炜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撤诉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明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沈红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