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7民初2601号
原告:苏州唯景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街道***大道111号1幢。
法定代表人:**。
被告:苏州炜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金澄路82号86幢5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唯景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炜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苏州唯景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唯景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唯景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03.5元,由原告苏州唯景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玲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顾喆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