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炜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献县冀淼建材厂、苏州炜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17885号之二 原告:献县冀淼建材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29MA08W0YW7G,地址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房村。 经营者:**,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炜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7908986007,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金澄路82号86幢5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献县冀淼建材厂与苏州炜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献县冀淼建材厂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献县冀淼建材厂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苏州炜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冀淼建材厂撤回对苏州炜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冀淼建材厂负担。 审判员来亚娜 二O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