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政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张家口市某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某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张家口某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702民初3249号 原告(并案被告):张家口市某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 被告(并案被告):***,女,199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第三人(并案被告):张家口某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并案原告):张家口某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并案被告)张家口市某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并案被告)***、第三人(并案被告)张家口某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第三人(并案原告)张家口某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7日立案。张家口市某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家口某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均不服张家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张劳仲案字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两案应当并案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张家口市某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诉***、张家口某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张家口某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并入张家口某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诉***、张家口市某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某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一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