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宅支行与***、青岛市崂山区北宅镇建筑公司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2-28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崂执字第1467号
申请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宅支行,住所青岛市崂山区。
负责人王爱竹,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男,1951年7月4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
被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北宅镇建筑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苏名爱(已去世),未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宅支行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北宅镇建筑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宅支行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崂执字第14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丁 究
审判员 王思清
审判员 侯 睿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于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