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北宅镇建筑公司

某某与青岛市崂山区北宅镇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212执133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北宅镇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名爱,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北宅镇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5)崂王民初字第172号/(2016)鲁0212执1332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 泳
审判员 王思清
审判员 贾瑞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忠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