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北宅镇建筑公司、青岛市城阳区恒通工贸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申245号
再审申请人(案外人):青岛市崂山区北宅镇建筑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北宅街道办事处五龙村北。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电方,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青岛市城阳区恒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姑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青岛福海花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青大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再审申请人青岛市崂山区北宅镇建筑公司因被申请人青岛市城阳区恒通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福海花园置业有限公司买卖房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7)青民一终字第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青岛市崂山区北宅镇建筑公司于2022年5月9日提交《申请书》,要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青岛市崂山区北宅镇建筑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市崂山区北宅镇建筑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孙 震
审 判 员 **坤
审 判 员 翟连颇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