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鑫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平法信信息技术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鑫考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3民初299号 原告:四平法信信息技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地直街新地直委地直小区*#楼****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鑫考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前进大街***号九州国际博览城**号楼*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平法信信息技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鑫考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四平法信信息技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平法信信息技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平法信信息技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四平法信信息技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陈 思 书 记 员 张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