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乐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沽民初字第728号 原告河北乐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78号。 法定代表人王和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女,1962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沽源县。 原告河北乐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河北乐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乐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乐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河北乐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景 峰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