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沽民初字第728号
原告河北乐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78号。
法定代表人王和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女,1962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沽源县。
原告河北乐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河北乐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乐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乐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河北乐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景 峰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