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冀0191执499号
申请执行人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天山大街**,组织机构代码72162248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乐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市体育南大街**织机构代码715822630。
法定代表人王和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一初字第0040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北乐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北乐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6558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