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103民初2665号
原告:***,男,1967年4月26日出生,居民,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市兴隆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市兴隆台区兴油街南、经二路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王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949.00元,减半收取计347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卜薇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