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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民初19401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7月8日生,住陕西省丹凤县。 被告:***,男,汉族,1973年6月26日生,住四川省***。 被告:西安***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电子正街北山门口村西街1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王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兴油街南、经二路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西安***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王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