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民初19401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7月8日生,住陕西省丹凤县。
被告:***,男,汉族,1973年6月26日生,住四川省***。
被告:西安***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电子正街北山门口村西街1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王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兴油街南、经二路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西安***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王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