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103执244号
申请执行人***王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兴油街南、经二路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1年7月29日生,汉族,个体,住沈阳市铁西区。
被执行人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巴山路5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王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已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进行了查询,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辽1103执2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董 路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