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102民初8615号
原告:石家庄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石家庄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5日立案后,原告某某公司于202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8元,减半收取469元,由原告石家庄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