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炜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102民初8615号 原告:石家庄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石家庄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5日立案后,原告某某公司于202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8元,减半收取469元,由原告石家庄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