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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冀0102民初3786号 原告:河北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河北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诉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349717.2元及利息(利率按照每日1‰,自2020年1月17日开始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石材安装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谈固造纸厂旧村改造低层住宅工程项目中的别墅外墙石材安装工程。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进行施工并按期完成且交付。2020年1月16日,双方对工程项目进行清算,并确认被告尚欠原告349717.2元。双方核算账目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还款。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某乙公司辩称,对欠款349717.2元认可,利息不认可,利息太高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本院认定如下: 1、2016年1月24日,原、被告签订《石材安装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谈固造纸厂旧村改造低层住宅项目中15、16、17、18、19、20、27、34、41、42、43、49、50、51栋别墅的外墙石材安装工程,工期自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5月1日,合同总价款暂定30万元,付款方式为每完成3栋后经现场甲方、监理、总工办初验后每栋支付10万元,以此类推,每3栋完工验收后业主拨付工程款后付工程总结算价款的80%,全部交工后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5%,支付最晚时间不得超过2016年8月1日,如逾期支付或者支付不清的,未支付部分被告需承担按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质保金满两年后一次性支付。 2020年1月16日,原、被告双方对账,出具计算表载明,应付工程款为349717.2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本案,被告对欠付原告工程款349717.2元的事实无异议,依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主张被告给付工程款349717.2元。双方合同中虽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然原告主张被告给付逾期付款的利息,该利息为被告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故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应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349717.2元,并给付利息(以349717.2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LPR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73元,由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石家庄市长安区建华北大街138号,邮政编码050011,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32********,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