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202民初2762号之二
原告:**,男,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哈尔市克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省依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华区世泽教育咨询服务部,住所地**哈尔市建华区东路小区29号楼00**01层03号。
经营者:**,男,199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哈尔市龙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哈尔市龙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中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市铁锋区齐铁地区东湖路0002栋03**01层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铁锋区南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建华区世泽教育咨询服务部、**、**哈尔中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预缴案件受理费1,659.97元,退予原告**1,634.97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