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81民初3954号
原告:江苏泰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元北村十五组。
法定代表人:ANDREWIDJAJA,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恒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金融中心5幢22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泰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启东市江苏恒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泰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泰林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泰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减半收取443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泰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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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张 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