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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6无锡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宜兴市绿宙环保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无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远东大道2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76379838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高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宜兴市绿宙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07992798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无锡**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宜兴市绿宙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宙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217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020元,由**公司负担。 审判长鲁军华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周盘中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