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08民初4500号
原告:苏州海德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养育巷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苏州宽铭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经济开发区观塘路1号西交大漕湖科技园C座111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海德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宽铭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海德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以已和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海德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海德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苏州海德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 欣
代理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