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282民初2424号
原告:宜兴市**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东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59283320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周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宜兴市腾发环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塍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8397X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原告宜兴市**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宜兴市腾发环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发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腾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加工款7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3日双方签订合同一份,由原告为被告制作不锈钢闸门,合同总价款为212000元,现尚欠71000元。
腾发公司辩称,1、原告提供的闸门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其中有两套闸门退货在其公司车间,双方合同约定了货到有异议一周内提出,最终通过用户验收,故原告要求被告付款不满足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2、原告提供的闸门中有两台闸门安装在曝气池内,安装完成后,经用户单位验收发现闸门有明显的空隙且较大,阀门契块强度不够。后**公司法定代表人到达现场后,提议用槽钢加固,但用户单位不认可。最后腾发公司采购扬州五环公司的同样产品,腾发公司亦将该产品放在**公司内供用户单位验收,并由**公司配合发到安装现场。在整个项目闸门的更换过程中,腾发公司额外支付了吊车、人工、车辆、材料设备等费用共计约13万元,其公司保留进一步要求**公司赔偿的权利。
**公司向本院提供了工业品买卖合同、技术协议、图纸、发货清单、**公司催款函、腾发公司回复函。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4月3日,**公司与腾发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由腾发公司向**公司购买不同型号的不锈钢闸门共计10套,总价21.2万元,合同约定质量标准为:按买受人提供要求及生产方提供设备图纸要求制作标准生产,满足技术协议要求(电子版),如出现质量问题供方负责。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约定:货到有疑议一周之内提出,最终通过用户验收。结算方式为:预付20%,货到高塍厂内付50%,安装结束付20%,留10%质保金一年期满付清。**公司、腾发公司亦于2016年2月24日通过电子邮件确定了闸门图纸及技术参数,该图纸及技术参数亦得到了第三方用户的认可。2016年5月20日,**公司就合同约定的闸门、启闭机完成了发货。2018年1月19日,**公司向腾发公司发出催款函要求腾发公司支付余款71000元。同日,腾发公司回函表示**公司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且已退货。**公司再次发函表示其公司产品按图生产,但实际安装时反方向安装,并现场提出了加固方案,但腾发公司未采纳并擅自更换。腾发公司则再次回函表示加固方案无科学依据,更换闸门事宜经双方及用户协商同意后再行更换的。
审理中,腾发公司表示**公司提供的两套型号为PMZ2000*2000双向不锈钢闸门(安装地点为MBR曝气池进水闸门,单价为2.98万元)存在铜密封问题及强度问题,该两套闸门已经退货并另行采购安装。并举证重庆川维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污水项目监理部出具的监理工作联系单复印件,载明:贵公司提供的闸门在安装过程中,经初步验收,闸门的强度及密封性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尤其在高低水位差5米时,漏水现象十分严重且存在极高的安全风险,请贵单位立即采取有效的处理方案。**公司质证表示监理工作联系单未提供原件,真实性无法确认,腾发公司退换该两套闸门并未经其公司同意。腾发公司庭后亦未向本院提供监理单原件。
审理中,就腾发公司提出的闸门存在铜密封及强度问题,腾发公司表示具体表现为闸门门体和门框卡扣的强度和卡扣面积不够,但亦表示技术协议及图纸对卡扣、铜密封厚度、强度都没有明确约定,但是行业规范有漏水的最低要求,并就闸门是否漏水、漏水渗水量不应当大于1.25L/min提交鉴定申请,并提供了“铸铁闸门”行业标准。**公司则表示其公司提供的闸门和图纸约定一致,双方对卡扣的强度和面积确实没有具体的约定,但是该类属于外观质量问题,被告接收货物后能够通过肉眼辨别是否符合最低要求,就闭水性问题,亦非要通过专业的机构检测进行,该项检测亦属于外观质量的检测,被告未在约定的一周质量异议期内提出质量异议,现质量异议期已过,且被告申请鉴定的事项并非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提供的标准亦不适用双方合同约定的产品,故认为无需鉴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公司提供的两套型号为PMZ2000*2000双向不锈钢闸门(安装地点为MBR曝气池进水闸门,单价为2.98万元)是否存在铜密封及强度问题,腾发公司的鉴定申请是否应予采纳。
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目的的合同,而买卖合同则是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是一定的行为及其成果;而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都是一定的物。**公司与腾发公司的签订的合同名为工业品买卖合同,但双方明确约定了产品图纸设计、技术标准,**公司系按照产品图纸、技术标准并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制作闸门,故双方的合同性质应当认定为定作合同,**公司提供的闸门需符合图纸及技术协议的要求。腾发公司主张**公司的提供的闸门存在铜密封及强度问题,并具体表现为闸门门体和门框卡扣的强度和卡扣面积不够,但双方一致认可的图纸及技术规范并未对此有所明确,至于卡扣面积,系能够通过测量识别部分,腾发公司提供的行业标准为“铸铁闸门”标准,而本案所涉闸门均为不锈钢闸门,腾发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不锈钢闸门可参照铸铁闸门标准,且鉴定内容渗水量亦非双方合同明确约定的内容,故对腾发公司的鉴定申请本院不予采纳。**公司主张其提供的闸门符合图纸及技术协议要求,腾发公司则对此并未明确表态,仅陈述行业规范有漏水的最低要求,同时**公司提出闸门更换系安装方向错误,虽腾发公司不予认可,但就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公司提供的闸门不符合图纸及技术协议的约定或存在质量问题。综上,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在腾发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公司提供的闸门不符合合同约定且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腾发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腾发公司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腾发应当支付余款71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腾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公司欠款71000元。
如果腾发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8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1608元,由腾发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公司垫付,腾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吴旻昊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