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214执20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正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崇阳路496号5层H户,组织机构代码73059987-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申请执行人青岛正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4民初89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2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0000元。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到庭申报财产。
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地产、车辆登记信息。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未执行标的500000元。
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名单。经与申请执行人会商,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未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纪玉铸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祝洪田